
环保部近日编制《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<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>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》并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一大变化是取消了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。 环保部此番“修法”意义重大。 在按日计罚的流程中,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已经形成掣肘。环保部早有察觉。
而就算在三十日被“抓现行”,按日计罚的总额也有限,缺乏震慑力。 昨天的另一条新闻,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问题——新消息报报道,近日宁夏吴忠市环保局针对一家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,开出了吴忠市首张按日计罚罚单。3月28日,吴忠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,4月11日,吴忠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,发现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仍然超标。于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,累计罚款93016元。 在当地,这笔罚款可能并不少,何况“首例”的意义还在那放着。
而被“抓现行”的代价也可谓惨痛,执法力度必然大增。前述官员就认为,一旦半年后复查,千万级别的环保罚单势必增多。 不知道罚款的“天花板”有多高,必然令企业方心存忌惮。 确实,对某些喜欢玩捉迷藏的企业来说,怕的就是不知道环保部门的“第二只靴子”何时落下。 按日计罚,应该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噩梦,而不能成为执法者的“双刃剑”。 消除制度上和机制上的缺陷,灭违法排污企业的威风,长执法者的志气,这是应有的选择。 公众注意到,按日计罚制度实行的时间还不算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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